最高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报告 拉菲商标案成典型

2017-04-27 10:24 法制日报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发布。报告显示,去年,最高法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24件,其中,商标案件占比最大达337件,继续保持整体数量上的高位运行。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年度报告从最高法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一批典型案件,从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法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这些案例表明,通过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等弹性因素,在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的基础上,体现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相适应,比例协调原则在商标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在“拉菲”与“拉菲庄园”商标行政案中,“LAFITE”商标注册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出争议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拉菲庄园”商标。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裁定提审该案,判决认定,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拉菲庄园”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最高法指出,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二者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最高法认为,判断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与否时应当注意,公司的经营历史及知名度与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历史及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正规、有效的渠道,认知和了解引证商标;一般性的消息报道,而非针对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不足以作为认定特定商标已在中国经广泛商业宣传达到驰名程度的事实依据。
 
最高法明确多项规则:即姓名权构成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自然人可就其未主动使用的特定名称获得姓名权的保护;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应当满足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等3项条件;非以诚信经营为前提的商业成功与市场秩序不是维持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知识产权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思路
 
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特定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贡献程度相适应。
 
姓名的商业使用不能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遵循比例原则。
 
判断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还应考虑二者是否已经在相关公众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判断相关证据能否证明引证商标驰名与否时应当注意,公司的经营历史及知名度与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历史及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相关公众能否通过正规、有效的渠道,认知和了解引证商标;一般性的消息报道,而非针对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不足以作为认定特定商标已在中国经广泛商业宣传达到驰名程度的事实依据。
 
小结:不管哪一类产品,傍名牌似乎都有各种各样的便利,但是作为真心想打造自己品牌的企业,我认为更多的还是要关注产品自身以及品牌的独立性的塑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