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餐厅售卖的奔富背标有瑕疵,买家两次要求10倍赔偿
近日,消费者王某群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江境上宴”餐厅购买了6瓶奔富葡萄酒共4328元,事后发现这6瓶奔富存在没有中文标签、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等问题,随后其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酒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经法院一审,驳回王某群提出的十倍赔偿诉求,仅判决退货退款。在二审中,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01
购买了6瓶奔富既没注明生产日期也没中文标签
2023年9月14日,王某群在武汉某甲公司经营的“江境上宴”餐厅宴请朋友,购买了1瓶奔富407(单价888元)以及5瓶奔富389(单价688元),当天支付餐费共计5070元,其中酒款总价为4328元。在用餐过程中,王某群饮用了一瓶奔富389,其余5瓶均未饮用。
随后,王某群发现,在餐厅购买的其中1瓶奔富389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另外5瓶红酒的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
因此,王某群认为,这些红酒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退还酒款,由于某乙公司是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王某群要求两家公司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即43280元。
2024年5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群在某甲公司购买的涉案红酒中,确实存在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无中文标签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群还明确表示,不对相关红酒的真伪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某甲公司应向王某群退还酒款4328元。同时,由于某乙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甲公司财产之外,因此应当对某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对于王某群主张的十倍价款赔偿金,法院则认为,王某群明知涉案红酒没有中文标签以及中文标签存在瑕疵仍进行购买,并不存在食品标签缺失或瑕疵对其造成了误导的情形,且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红酒的标签瑕疵及中文标签缺失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因此不予支持。
02
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王某群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王某群坚持认为,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应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因为他们的销售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则主张,由于王某群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主张高额赔偿具有营利性质,因此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中针对普通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同时,王某群在明知中文标签不合格的情形下购买多瓶红酒,并以此为由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红酒中文标签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实质影响,或红酒本身存在不安全的情形。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依旧维持原判,并判令案件受理费由王某群负担940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50元。
WBO在裁判文书网中通过搜索关键字注意到,除了此次案件之外,“王某群”还有其他几起类似的“维权”案件。
不难发现,当前法律正逐步完善,身份是否为“消费者”已成为案件的重要判断标准,法院会根据大数据对其历史投诉次数进行汇总分析,区分其是否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相关部门不仅注重食品安全本身,更强调维权行为的正当性。
03
职业打假人紧盯“漏洞”只为“维权”,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相关办法
近期,WBO了解到多起职业打假人与酒商的争端,也曾关注有关职业打假人的相关案件。
根据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流程来看,职业打假人首先会在市面上寻找一些或多或少存在法律漏洞的商品,接着会固定证据,多次购买,后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部分商家为避免事情发酵,便会选择用赔钱的方式息事宁人,这样一来,职业打假人便有了生存的空间。
但今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其中第二十条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作为重要内容。
其中强调了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
对此,业内人士王强(化名)分析称,“本案买家在审理过程中不要求鉴定真假,这说明他并不在乎口感与健康,主要是为了赔偿。另外,该名买家还通过自饮一瓶来确定消费者的身份,可见‘打假人’也在不断升级。”
王强还表示,“该餐厅遭到索赔,很可能就是因为其售卖的奔富价格比当时市场价明显偏低,这才让‘打假人’看到机会。”
随着行业成熟,酒商也应该提升相应的安全意识,重视产品合法性和溯源,避免让打假人找到漏洞,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利。“对于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一定要及时清点货品,已经过保质期的商品要及时更换下架,同时,若是遇到职业打假人的无理投诉,一定要寻求法律支持,积极应对诉讼。此外,商家要从授权经销商处购买酒款,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王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