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买到假酒被处罚 起诉卖家索罚款

2016-08-16 0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甲公司不慎买到假酒而遭受行政处罚7万余元,故将卖家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该行政罚款,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原告甲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7日,其从某酒饮批发部购买了3箱酒共720元,用于公司食堂使用。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购买的酒进行抽查鉴定,确认该酒苋菜红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且该局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酒的生产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承诺书》,鉴定结果为该公司并未在标注日期当天生产过该产品。2016年4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葡萄酒2瓶,并罚款70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甲公司与酒饮批发部形成产品购销关系。酒饮批发部向甲公司销售的长城干红葡萄酒玖赏橡木桶精酿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致使甲公司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酒饮批发部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酒饮批发部赔偿甲公司70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