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3万元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 商家承担十倍赔偿

2018-01-24 15:4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引言】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飞速发展,进口葡萄酒如今已成为老百姓热衷的商品之一,许多人甚至认为只有英文标识的进口葡萄酒才更能体现“国际性”。殊不知,如若进口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可能引起法律纠纷。近期,二中院就审结一起因进口葡萄酒未贴中文标签商家被判十倍赔偿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6年6月,张某在某大厦花13万余元购买了48瓶原产国为法国的红葡萄酒。张某购买时发现商品上没有中文标签。认为该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将商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大厦退还货款13万余元,赔偿138万元,合计152万元;诉讼费用由某大厦承担。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大厦酒退还张某货款13万元,同时张某退还某大厦进口红葡萄酒48瓶;某大厦支付张某赔偿金138万元。商家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张某在某大厦购买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二是某大厦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涉案食品系进品的预包装食品,但却未按上述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故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某大厦主张涉案食品有卫生证书,其主观上不构成明知,且涉案食品有中文标签,只是在销售时未粘贴,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对他人造成误导,仅是销售瑕疵,故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对此,二中院认为,某大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食品尽到了必要的查验义务,且涉案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属于显而易见的事实,故涉案食品即使有卫生证书亦不能证明其主观上不构成明知。另外,涉案食品未粘贴中文标签不仅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使消费者对涉案食品的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了解,因此不属于标签瑕疵的范畴。综上,某大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某大厦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据此判决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