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6瓶进口葡萄酒后撕掉背标,他俩向烟酒店敲诈50000元被刑事拘留
文| WBO蔡梦藜
“公司老总”购买葡萄酒后敲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1月12日,一男一女来到张先生的烟酒店,说要买店内最贵的进口葡萄酒。男子自称是公司老总,女子是他的会计,年底了要买进口葡萄酒送人,为确认产品质量没问题,女子还用手机记录了买卖过程。最后,二人花费15000元,购买了6瓶进口葡萄酒。
一个小时后,烟酒店老板接到了“老总”打来的电话,称葡萄酒有问题,没有中文背标,张口就索赔5万。张先生不同意,认为自己是正规商品,没有问题。在男子打来电话时,张先生也录了音。
张先生认为这是敲诈要钱,便报警求助。朝阳公安分局团结湖派出所的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张先生销售的葡萄酒是有中文标签的。而“老总”出门后就把葡萄酒的标签撕下来,然后谎称有质量问题。民警还发现,这两人先后敲诈了三家店铺,每次采取的套路相同,均未成功。
日前,警方将二人抓获。他们交代说,听朋友说可以借机敲诈,自导自演了一出闹剧。
律师: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上述一男一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根据规定,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业打假人不被最高法支持
上述涉嫌敲诈勒索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针对中文背标“下手”之举,很可能是受到“职业打假人”的指点。但事实上,最高法在2017年已明确表示职业打假人不被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3月,职业打假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滨海新区多家进口商店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商品后,以“维权”的名义向商家勒索钱财。同年10月,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