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促销价高于平时交易价 商家被判罚三倍赔偿

2018-07-06 09:28 北京法院网

小李网购一瓶法国进口葡萄酒,“促销价”却明显高于平时交易价,于是,小李将商家告上法庭。房山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商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根据原告的主张进行商品购买价格三倍的赔偿。

趁着网购促销季,小李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瓶法国进口葡萄酒,广告显示该葡萄酒的专柜价为5600元,现促销活动价格为1888元。买回葡萄酒后,他发现该葡萄酒在购买前几天的原价却为1688元。小李认为商家利用“促销季”进行特价宣传,但实际上自己并未获得低于平日的交易价格,商家属于欺诈行为,遂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原告购买商品前七天内,将该商品的定价低于促销价格,利用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做出购买意愿而实际提高了价格,其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根据原告的主张进行商品购买价格三倍的赔偿。

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我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被告于电商平台上标示的涉案商品原价均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

因此,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