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出台:不许删差评,卖“山寨酒”平台最高可罚200万
《电商法》有诸多关乎知识产权保护,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一些细则非常具体,并直指包括葡萄酒在内的许多“擦边球”现象。
《电商法》从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五条均描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其中涉及诸多操作细则。最重要的是强调了平台商的责任。
如第四十二条描述,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则明确了电商平台需在商家与权利人之间快速传递信息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则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应有自查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第四十四条还明确电商平台有公示的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据《电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除了知识产权问题,熟悉电商渠道的和君咨询合伙人李振江指出:包括葡萄酒销售商在内的网店,刷单、雇人评论、删差评等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就以上问题,此次《电商法》也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此次《电商法》通过,WBO也采访到多名涉及葡萄酒电商的人士,他们均表示欢迎。李振江表示:《电商法》对于打擦边球的企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管控手段。行业更规范是好事。电商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这对有品牌力、有推广能力的正规企业而言,绝对是利好的。当然,让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变短,信息更透明,消费者拥有主导权,这对葡萄酒品牌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对于此次《电商法》对电声平台提出诸多要求,酒仙网的市场总监范晋宇表示并不担心。“我们管理本就非常严格。首先,准入门槛审查很严格,同时我们还会及时抽检,另外是关联消费者反馈机制,有问题的大部分都是直接清退商品。
范晋宇指出:《电商法》对正规的电商平台影响不大,让正常的线上交易得到法律保护。受影响比较大的应该是打知名品牌擦边球的商家。
《电商法》将对葡萄酒产生怎样的影响?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2018年2月7日中消协发布的《2017年“双11”网络购物调查体验情况通报会》结果显示中消协抽检30%涉假!《民法总则》、《侵权行为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早有明确规定,但电商领域视为成了法外之地。
他指出:随着《电子商务法》公布和施行,将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电商界“假货”也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大动作。侵害知识产权的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毋庸置疑,《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45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注意义务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和 “通知-删除”原则。
《电商法》要求平台经营者注意义务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程序,即不仅应按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说判断,而且应以专来人员的水准来判决平台经营者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平台经营者难以 ‘不知者不为怪’推卸责任了。”赵春祥表示。
据悉,《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无论是专业经营酒类的电商平台还是其他的电商平台经营者,都应当认真审核平台内葡萄酒的质量了。否则,无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是侵害知识产权,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是经济损失,也是商誉的损失,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