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酒庄告赢拉斐特酒店

2019-05-22 10:30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文| WBO团队

近年来,几起国外知名葡萄酒品牌在中国与有知识产权争议品牌的官司,多是国外品牌胜诉。

 

日前,一起拉菲酒庄控告拉斐特酒店关于商标的官司,在历经反转后,前者最终获胜。

 

拉菲酒庄行政判决被驳回

 

 

最近,一起拉菲酒庄与拉斐特城堡酒店的官司,在经历了3年多的诉讼后,前者最终获得胜利。

 

2015年10月8日,拉菲酒庄以“拉斐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拉菲”与“Lafite”(引证商标一、二)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引证商标为葡萄酒商品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针对 “拉斐特”商标无效的宣告请求。拉菲酒庄在2016年1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43份相关资料。

 

消息显示,“拉斐特”商标由拉斐特城堡酒店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住宿)、酒吧、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柜台出租”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而“拉菲”商标则于2017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LAFITE”商标早在1997年便核准注册。

 

然而,在一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以拉斐特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拉菲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且认为拉菲酒庄提交补充材料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已超过3个月的法定补充时限。基于上述等原因,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拉斐特”商标予以维持。

 

认定日期有出入,起诉重点改变,一审反转

 

拉菲酒庄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中,拉菲酒庄明确表示仅主张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提供了补充材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拉菲酒庄所提交证据与资料可以证明在“拉斐特”申请注册前,拉菲酒庄已对“拉菲”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应当认定“拉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重要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拉菲酒庄2016年1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补充理由和证据,此期间并未超过3个月。

 

在此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本案争议商标“拉斐特”对引证商标一“Lafite”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因此,若允许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拉斐特城堡酒店公司的相关行为利用了拉菲酒庄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占用了拉菲酒庄因付出努力和大量投资而获得的利益成果,减弱了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拉斐特城堡酒店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此前裁定,但在终审中仍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

 

 

仅禁止使用商标,“拉斐特城堡酒店”商号仍可使用

 

就此案,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仅从法律上谈,本案在一审中的突破点,在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拉菲酒庄提供材料的时间点进行了重新认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只是撤销了拉斐特的商标,其酒店商号在本案并未谈及。也就是说,拉斐特酒店仍可用该名称作为酒店商号。”赵春祥说。

 

对此,WBO查询了北京拉斐特城堡酒店的官网,其酒店名称确无变化。

 

 

赵春祥表示:由于驰名商标是一案一议,如何认定拉斐特的商号是否侵权,那需要重新打官司,确认在拉斐特城堡酒店在开业之前,拉菲在中国就已经是驰名商标。

 

赵春祥指出:本案说明国外的企业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市场的商标品牌的保护,司法领域也对侵犯商标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客观评判。这对葡萄酒行业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