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以葡萄酒无中文背标为由要求10倍赔偿,两审败诉
文| WBO团队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5月13日登载的民事裁定书描述:任满仓在江门市蓬江区的绿参源商行购买拉菲2002红酒一瓶、马爹利XO两瓶、奔富128红酒一瓶合计5250元。此后,任满仓以绿参源商行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绿参源商行退回购物款5250元和支付赔偿金52500元。
但是,一、二审法院认为绿参源商行违法行为轻微。虽然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但任满仓作为购买者并未进一步举证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情况下并未影响食品安全或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基于此,一、二审法院认为任满仓仅以所购买的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请求绿参源商行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无中文标签并不表明案涉洋酒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支持任满仓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
此后,任满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应由绿参源商行承担举证责任;知假买假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未不当,不支持任满仓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请求,驳回了任满仓的再审请求。
就此,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食品和医药领域对知假买假并非不支持,但对于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才是本案关键。
赵春祥表示:现在一般认为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如果职业打假人需要十倍赔偿,则需要进一步证据证实。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责任证明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本案中原告没有进一步取证,法院因此判他败诉。”赵春祥说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