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酒商“套牌”自家进口葡萄酒2200箱

2020-12-29 09:24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WBO团队

文 | WBO团队

编 | 潘月婷


近日,黑龙江一名从事进口贸易的男子发现从自家从俄罗斯进口的某品牌葡萄酒销路较好,于是自己仿冒这款产品进行销售。其后,这名男子被抓获并被起诉。


这是少有的见诸媒体的一起对进口商套牌自己代理的葡萄酒被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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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 “套牌” 自家进口葡萄酒销售被诉


根据东北网报道,近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对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8年,从事俄货贸易的王某发现其从俄罗斯进口的某品牌红酒销路较好,于是便产生了自己仿冒的想法。当年2月,王某在未取得该进口俄罗斯红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山东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带料加工2200箱假冒半成品红酒,并将这批半成品红酒运到山东另一地雇人贴标、装箱后,再运到牡丹江市一仓库存放。2018年6月,王某在运输存放的假冒红酒准备销售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依法扣押。


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东安区检察院审查后,公益诉讼部门认为王某生产假冒红酒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由于无符合条件的组织提起,东安区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首次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违法生产假冒红酒,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民事上,侵权人王某冒用他人商标、名称等信息生产假冒红酒的行为,也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依法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道歉,并承担销毁扣押假冒红酒的相关费用。


被告人当庭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责任,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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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的造假方式,很难被查处


事实上,进口商套牌自己进口的葡萄酒产品之行为,在行业内早就广为流传。深圳市葡萄酒行业协会会长武运平向WBO介绍道:有酒商从国外进口1-2个货柜,然后在国内仿冒,10年前就有。有人在上海或深圳成立一家公司,在山东找酒厂灌装。


武运平指出:被仿冒得最多的是法国酒,主要是法国一些非知名品牌,有入门级的,也有波尔多的。他们在山东灌装一瓶,成本7-8元,卖个20-30元,相比进口原瓶的,利润翻了好几倍。


滨州医学院葡萄酒学院副院长刘世松指出:进口1000箱,却卖出2000箱,这无疑是不法商人非法牟利的一种手段,这种做法漠视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然而,这些酒商自己进口一批相同葡萄酒产品,拥有了清关的各种单证,一切手续都是真实的,拿真的报关单证示人,销售的确实同款仿冒产品,加之又是非知名产品,经销商与消费者均不易辨别,国外供货商也无从知晓,神不知鬼不觉,很难被查处。


“这种套牌生产商逃避打击的意识很强,经常是三年左右就新成立一家公司,把原来的公司注销掉。”一名业内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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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相关部门需加强联合执法,辅料供应商与经销商更要自律


这种隐秘的造假方式应如何防治?就此,刘世松认为还得靠监管部门。他说:海关的职能是清关,而流通领域则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但不法商家却使用海关提供的单证为幌子。因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进口数量与销售数量相符。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销售单据是需要保存一定年限的,因此,这样的执法机制是可以实现的。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建立日常审查机制,审查机制严厉起来,对不法企业也是一种威慑。”刘世松说。


而武运平则认为:在不法生产企业的产地,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打击力度,从源头掐断这种不法行为。


另一名业内人士则指出:无论是流通环节还是生产环节,企业都应加强自查。如生产标签的企业,在生产时一定要向客户索要品牌方授权书。而对于经销商,若长期与某家供货商合作,一定要每年向供货商索要卫检证书,绝不能一套单证多年不变。毕竟,不仅仅是假货的始作俑者,一但被查处,假货的辅料供应商,经销商,都会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