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购82拉菲后要求10倍赔偿,对产区中文译名不满

2022-06-06 08:13

近日,刘某某因发现进口单证与购买的一瓶82年拉菲货证不符,将网店告上法庭,索赔537,768元。还有一个索赔理由居然是,PAUILLAC产区中文未翻译成波亚克。


最终,刘某某因葡萄酒、法律知识均不够专业,被网店成功驳倒,二审败诉,颗粒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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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以货证不符为由求10倍赔偿,却因不熟悉业务败诉


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4民终117号描述:2021年4月8日,刘某某在京东国际平台“酒葫芦官方旗舰店”处购买了82年的拉菲古堡一瓶,价格为48,888元。



在交易之前,刘某某向网店索要了商品的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但刘某某发现与所购商品无法对应,便将网店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合计537,768元。


在一审时,酒葫芦公司为证明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进口单证。根据酒葫芦公司代表陈述:“尽管刘某某提供的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是我司发货时提供的,但因两个批次的货物我司都在出售,所以当时给上诉人发的实际是公司出售的另一批次同款酒的。”


酒葫芦公司还称,上诉人提前索要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程序有问题,应是收到货物后,根据装瓶日期再向商家索要。


一审庭审中,法院通过当庭对案涉商品背标溯源码进行溯源,发现也可以与商品对应。诉讼中,一审法院询问刘某某针对案涉商品真伪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刘某某最终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02

二审称PAUILLAC译为“普伊勒”不合规,被法院驳回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败诉后刘某某不服,在二审中不仅依然咬定自己所购标签与酒葫芦公司提供的标签不符,还称尽管商品拥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仅表明进口食品的进口途径正当,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只是抽样检验,检验检疫合格并不保证该批次食品质量安全,也不能确保商品在流通环节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刘某某还称:涉案商品标签产地标注为“普伊勒法定产区”,是PAUILLAC产地翻译。依照我国相关波尔多地理标志保护内容,PAUILLAC中文直译“波亚克”为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中文。


酒葫芦公司则辩称,翻译问题并非国标强制项,不要求必须对照翻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酒葫芦公司在向刘某某出售这瓶葡萄酒后,应刘某某要求提供了相关单证,在刘某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材料为虚假的情况下,应当认为酒葫芦已尽到了商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二审期间,对于案涉红酒的真假性质判断,上诉人刘某某亦表示无法确认。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涉案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对于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刘某某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78元,由刘某某负担。而这瓶酒由于无任何瑕疵,法院也并未判令酒葫芦公司退款。刘某某不仅无法如愿拿到赔偿,还不得不保留这瓶82年拉菲。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