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以葡萄酒过期为由索赔10倍被驳回,法院: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2024-04-09 16:00


近日,一名“消费者”陈某在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青口镇煜云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煜云服务部)购买了5瓶葡萄酒共3500元,声称怕买到假酒并全程录像,随后以葡萄酒过期为由要求10倍赔偿。


法院以其在江苏涉及的产品责任纠纷达10余件,其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在一审中驳回陈某10赔偿诉求,仅判决退货退款。二审中,维持原判。同时,本案件总值3500元,陈某诉讼费就承担了1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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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5瓶葡萄酒全程录像,以过期为由索赔10倍


根据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7民终4851号描述:陈某称自己2022年5月15日在煜云服务部购买了5瓶亚卡纳老藤红葡萄酒,单价为700元,共计3500元。


陈某称:怕购买到假酒,因此对购买过程全程录像,看了日期但看不清保质期,事后才发现是酒精度为14%vol,保质期为7年,灌装日期为2015年2月6日,产品已过保质期。


根据我国2011年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用酒,可不予标注保质期。该产品于2015年灌装,根据新规可不标注保质期。但有酒商表示,一些消费者并不习惯没有保质期,一旦没有,会提升经销商的沟通成本,基于此酒企会主动标注保质期。


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指出,一旦标注了保质期,就必须按照标签执行。


基于上述理由,陈某请求法院判令煜云服务部退货款3500元,并10倍赔偿35000元,再由煜云服务部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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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曾涉及10余件产品责任纠纷,驳回10倍索赔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事实,该产品确实超过产品所标注的保质期。


此外,法院也另查明,陈某仅在江苏省所辖区县起诉买卖合同或产品责任纠纷达10余件,且诉讼请求多为要求对方承担退还货款,赔偿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陈某的购买行为,从其购买的数量、购买地点,以及购买时有意识地全程录音录像等行为看,再结合其近年来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同类诉讼以获取惩罚性赔偿,其身份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陈某的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最后,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因案涉卡纳老藤红葡萄酒已超过保质期,对陈某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煜云经营部退回货款后,陈某应当将案涉的卡纳老藤红葡萄酒退还煜云服务部,但驳回陈某要求的10倍索赔。并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762元,由陈某担712元,由煜云服务部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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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陈某认为,一审法官仅凭上诉人在江苏有过几次维权经历,购买时间、地点拍摄视频就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对食品安全法的适用错误,于是继续提起上诉。


不过,在二审中,法院依旧维持原判,并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由陈某负担。最后两次上诉陈某共承担了1474元诉讼费。


赵春祥律师指出:作为个体而言,职业打假人不被支持。只要被界定了不是消费者主体身份,就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只能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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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已变味,打假为牟利


近期,WBO了解到多起职业打假人与酒商的争端,有的是通过挖坑的方式寻求索赔。


WBO曾报道过《职业打假人以“无中文背标”为由索赔10倍被驳回!法院:不排除其撕掉7瓶中文背标的可能》的案件,一名职业打假人在山西长治市某超市购买8瓶葡萄酒,回家后拍照称无中文背标。超市回应仅1瓶无标,其余均有背标。且照片显示背标似有人为撕毁痕迹,怀疑打假人自行撕毁以取证。


此外,据WBO发现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已有公司化运作。此前报道的《葡萄酒商要小心了!职业打假人公司化运作,业务员提成70%》一文中就揭示了这一不受法律保护的产业,某酒商在与职业打假人周旋中两次败诉,并发现其对打假进行公司化运作。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行业成熟,酒商保护意识增强,重视产品合法性和溯源,打假人难以找到漏洞,因此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利。


他强调,酒商要定期清点货品,对于已到保质期的产品要及时更换。葡萄酒商若遭职业打假人无理投诉,不应以金钱息事宁人,此举只会助长此风。企业应寻求法律支持,积极应对诉讼,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