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料店销售“无中文背标”进口酒被举报,市监局未支持10倍处罚
近期江苏省相关判决显示,2022年8月章某某先后在无锡市真·日本料理店消费了51600元余市威士忌和十四代清酒,因上述产品无中文背标进行了举报,并向无锡市梁溪区市监局请求货款10倍即516000元的举报奖励,未被支持。
未支持理由中有一条为“该日料店因疫情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出于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考量,无锡市梁溪区市监局仅对该日料店做10000元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何?
01
章某某主动求购相关产品后举报
疑为“职业打假人”
案件信息显示,上诉人章某某向无锡市梁溪区市监局提交了《投诉信》,表示曾在无锡市真·日本料理店就餐,现场饮用余市威士忌2杯,共消费360元,后又在该料理店购买了十四代清酒的高端产品田锦(6800元/瓶)、未来(8800元/瓶)、龙月(16800元/瓶)、秘藏酒(9500元/瓶)等产品,共消费51400元。
但章某某购买后发现相关产品无中文背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章某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支付记录截屏、对账单、其购买的酒的照片、餐饮服务费发票、手机录像等材料,要求被投诉人退回就餐费中余市酒款360元、十四代酒款51400元,赔偿517600元。
对此,日料店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章某某进店用餐时主动询问店长“有没有余市”,后续便收到了市监局的投诉信,日料店因此立刻联系章某某协商酌情赔偿,但章某某坚持要求货款10倍,有明显的“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所以日料店放弃了与其进行交涉。
对此无锡市梁溪区市监局查明:真·日料店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且存在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酒的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所售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不过无锡市梁溪区市监局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于2022年1月开业后因为疫情防控等因素至案发时止一直处于经营亏损状态,出于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的考量,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章某某因未获得举报奖励
再起诉梁溪区市监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苏02行终48号显示,章某某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起诉了梁溪区市监局。
章某某认为,“《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无锡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中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条件较为宽泛,对罚没款数额的奖励未设定起点限制。举报奖励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支持群众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发放举报奖励亦是政府对举报行为的允诺。此外还认为相关行政处罚较低,不符合标准。”
对此,章某某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江苏省相关法规,举报的违法所得需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才能获得奖励,该案中相关的违法所得为51760元,未到达举报奖励条例。因此,无锡市梁溪市监局作出《告知书》,告知章某某其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今年判决的发生在无锡市的另一起类似案件,职业打假人也没有获胜。(2024)苏民申3228号判决书显示,许某在南京一期一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旗下酒吧购买了无中文背标的“余市”、“响水”等威士忌,主张10倍惩罚性罚款。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某及其亲属胡某某、许某某多次在全国多地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此外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因此不支持10倍罚款主张。
烈酒商业在此提醒大家,“虽然上述案例中,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未支持打假人10倍的处罚主张,但被起诉的酒吧、日料店仍会面临行政处罚,因此经营进口酒水,应该随时准备好相关的手续和材料。经销商看到这类无中文标签的产品,也应提起警觉。”
*文章部分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