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未标示配料 法院判决商家十倍赔款

2017-08-15 09:24 南充晚报

高坪区男子谭少波,在顺庆区一家副食店花1000余元购买了15瓶葡萄酒,发现产品包装上没有标示配料,认为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这家副食店告上法庭。昨(13)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副食店向顾客谭少波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销售葡萄酒未标示配料 顾客向食药局举报

  2016年8月4日,谭少波在顺庆区柳林路向永年经营的副食店,购买了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系列葡萄酒15瓶,合计花费1048元。他将这些酒带回家后,发现15瓶葡萄酒包装上均没有标示配料。经查询相关资料得知,这些酒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年8月17日,谭少波将这批葡萄酒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向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随即对这家副食店进行了核查。2016年9月30日,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向永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该店销售的××系列葡萄酒的标签无配料和成分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查扣的货值1670元的葡萄酒和违法所得1134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000元。2016年10月13日,顺庆区食药局就投诉问题向谭少波送达回复并附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1月初,谭少波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向永年,并进行索赔。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原告谭少波声称他在向永年副食店内购买的系列葡萄酒,产品包装上没有标示配料,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为此,原告谭少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48元,并支付赔偿金10480元。

  被告向永年辩称,他所销售的系列葡萄酒标签明确标有原汁含量、酒精度、糖度、山梨酸含量等,谭少波经常进出各种商场,寻找各种包装有瑕疵的商品,故意购买,然后索赔,属于恶意索赔,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原告索赔于法有据 被告退款并十倍赔偿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15瓶葡萄酒,并付款,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销售商,应当对所销售食品进行审查,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进入流通市场。《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但是被告销售的系列葡萄酒均未标明成分或配料表,且该酒经顺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案涉系列葡萄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本案被告作为销售商,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和检查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市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所涉商品,未标注配料表属于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现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不存在恶意索赔的问题,应予以支持。

  2017年4月18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向永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谭少波退还货款1048元,支付赔偿金10480元,共计11528元。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向永年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