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人花4万买无中文标拉菲打官司 结果“亏”一万
买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获赔十倍价款。前几年,在不少媒体上可以看到这样标题的报道。由于操作简便易行,各地职业打假索赔人纷纷效仿,掀起了一股抢购“洋签”进口食品索赔潮。考虑到“性价比”,无中文标签的洋酒由于价格相对较高,成为此类人群众的最佳抢购目标。
不过,小编梳理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各地相关判例发现,买无中文标签洋酒打官司索十赔赔偿的成功概率越来越小。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两天就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故事的经过是这样的:
1、花43360元买4瓶法国拉菲,以无中文标签为由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10倍赔偿433600元。
2017年7月11日,钟某在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买了4瓶无中文标签的法国高档葡萄酒:拉菲(2007)2瓶(15800元/瓶)、拉菲(2008)2瓶(5880元/瓶),共支付货款43360元。
随后,钟某以所购酒品无中文标签、说明为由,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两项请求:一是判令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退还货款43360元,赔偿433600元;二是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湖北人人大公司于2011年3月、12月期间,通过天津、上海海关分别进口2007、2008拉菲干红葡萄酒,并将其中部分向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销售。
2、一审法院认为,无中文标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无证据证明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
本案所涉拉菲干红葡萄酒系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一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但法院又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之规定,钟某在购买涉案干红葡萄酒后并未开启和饮用,本案所涉干红葡萄酒虽无中文标签,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亦无证据证明其对钟某造成误导。故对钟辉雄主张赔偿价款十倍即4336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除判决支持了钟的退货退款诉讼请求外,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454元,减半收取4227元,由钟某负担3804.30元,由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负担422.70元。
3、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涉案葡萄酒有食品安全问题,钟某未饮用涉案葡萄酒,未发生实质损害后果。无中文标签仅构成标签瑕疵。钟某明知无中文标签还购买,商家也不构成误导。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武汉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钟某所购买的进口葡萄酒系武汉友谊国际大酒店通过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部门等合法渠道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无证据证明涉案葡萄酒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钟某未饮用涉案葡萄酒,未发生实质损害后果。涉案葡萄酒虽然无中文标签,但无中文标签仅构成标签瑕疵,钟某明知无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仍要求购买,亦不存在误导,其主张构成欺诈的请求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54元,由上诉人钟辉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这一诉讼钟某用时一年半倒赔进了诉讼费1.2万余元。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两起同类诉讼作出二审判决。索赔者不同,但针对的是同一个商家,购买过程均进行全程偷录。
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查到两份近日公布的买无中文标签洋酒打官司索10倍赔偿的二审判决书。
两人分别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伟丰商行购买了无中文标签的洋酒,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索10倍赔偿。
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案涉产品存在有毒有害,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其支付购物货款十倍赔偿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两位买酒索赔者一二审均被判败诉,只能退货退款,10倍赔偿未获支持,还得承担数千元的诉讼受理费。